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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含违约损失,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等 深圳李远波律师186********(同微信——【案情简介】2011年,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施工某广场工程。后因置业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多次停工。2014年10月,置业公司要求建设公司退场,双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割算,确认欠付进度款2723万余元。建设公司诉请支付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及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索引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173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389号民事判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等)。人民法院应依法主动审查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受当事人主张限制。【争议焦点】1. 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2. 人民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审判意见】本案中,某建设公司主张的2723万余元工程进度款系实际支出费用,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但欠付进度款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二次补充协议约定的400万元停工补偿费及《工程费用补偿报告》认定的86万余元停工补偿费,均属于置业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及《建工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上述违约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其范围,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应依法调整。故原再审判决将利息、停工补偿费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简要分析】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边界,厘清了“实际支出费用”与“违约损失”的区分标准。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承包人的生存权益及工程质量,其范围应严格限定为承包人的实际投入,如人工、材料等成本。违约损失(如利息、停工补偿费)是对承包人的额外补偿,若将其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会损害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背公平原则。同时,法院主动审查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规则,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及普通债权的效力,其范围的认定直接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故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法院亦应依职权审查,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平。本案的裁判结果,既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实际支出费用的优先受偿),又平衡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约损失不优先),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案例关键词】 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 违约损失
发布人详细资料
发布人:李远波律师
公司:广东孔明律师事务所
职位:律师
城市: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5/09/29 23:33
电话号码: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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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钱不还?6步教你合法维权 深圳李远波律师186********在朋友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凭证。但当借款人签过借条却违约逾期还款时,债权人如何合法、有效地处理这一纠纷? 第一步、固定证据,夯实维权基础任何债务纠纷的处理都始于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债权人需将借条原件、转账记录(如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支付凭证)、聊天记录(包括文字、语音、通话录音)等材料系统整理。这些证据如同"法律武器库",缺一不可。例如,借条需载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转账记录则能证明款项实际交付,避免对方以"未收到钱"抗辩。若仅有借条而无资金流转证明,法院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未实际成立。第二步、主动协商,争取和平解决法律鼓励纠纷的协商解决。债权人应主动联系借款人,以书面(如短信、邮件)或录音电话形式沟通,明确表达还款要求,同时记录沟通过程。此时需注意三点:一是态度理性,避免言语威胁;二是提出具体方案,如分期还款或利息减免;三是设定合理期限,例如"请在15日内明确答复"。实践中,超过60%的小额债务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尤其是借款人因临时困难逾期的情况。第三步、发送催款函,中断诉讼时效若协商未果,债权人需通过EMS邮寄《催款函》至借款人身份证地址或常住地,并在面单备注文件名称。这份文件有双重作用:一是正式表明追讨态度,二是使3年诉讼时效从发送之日起重新计算。函件内容应包括借款事实、违约天数、还款要求及法律后果提示,结尾需注明"本函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凭证"。如同"法律闹钟",它能防止因时效过期而丧失胜诉权。第四步、评估借款人资产,制定诉讼策略进入法律程序前,债权人需判断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能力。可通过查看其房产登记、车辆信息、社保缴纳记录等(委托律师调查),评估诉讼价值。对于有资产的借款人,诉讼是有效手段;若对方确无财产,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此时可考虑调解:例如以"免除部分利息换取分期还款"的方案,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第五步、提起诉讼,启动司法程序向借款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提交起诉状,需包含四项核心材料:(1)原告身份证明;(2)被告身份信息(可委托律师调取);(3)证据清单及复印件;(4)诉讼请求计算明细。法院受理后,通常会在1-3月内安排庭审。庭审中,法官会重点审查借贷合意(借条)和交付事实(转账记录),债权人需当庭出示证据原件。这个过程如同"法律马拉松",需耐心配合法院流程第六步、执行阶段,实现债权回收胜诉后,借款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其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等。需特别注意的是:(1)执行申请期限为2年;【2】需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如车牌号、房产地址);(3)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据统计,约40%的执行案件能在6个月内完成回款,其余可能因财产不足终结本次执行。建议:风险防范优于事后救济:对于未来借贷行为,建议采取"借条+担保"双保险模式:(1)借条参照法院示范文本;【2】大额借款办理抵押登记(如房产抵押);(3)过第三方见证或公证增强效力。法律从业者提示,朋友借贷最忌"感情用事",规范的书面约定反而能维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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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二次手术费用由谁承担关键因素与应对指南 深圳李远波律师186********(同微信)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若伤情稳定后仍需进行二次手术(如拆除内固定、功能修复等),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到底由谁承担呢常引发关注。二次手术费用的承担,一般根据是否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形:情形一:处于工伤医疗期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什么是工伤医疗期?指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直至伤情相对稳定所需的期间,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支付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次手术如属工伤治疗的合理延续,亦纳入支付范围。操作建议:及时与主治医生沟通,出具手术必要的医疗证明,通过单位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或妥善保存票据后申请报销。情形二:医疗期已过,但劳动关系仍存续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与本次工伤相关的后续治疗费用,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可向单位主张二次手术所需费用。提示:依法参保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方式。单位未参保的,职工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费用。情形三:劳动关系已解除,并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职工在二次手术前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则上后续手术费用需自行承担。因该补助金旨在覆盖后续可能发生的医疗支出。例外情况:如二次手术系因工伤并发症、首次治疗遗留的未预见问题等特殊原因所致,职工仍可依法向原单位主张相关费用。二、总结与建议:工伤二次手术费用的承担问题,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是否处于工伤医疗期内,以及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如在医疗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医疗期已过但劳动关系仍在,则由单位或基金根据参保情况分别承担;如劳动关系已解除且已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则一般自行承担,但存在并发症等例外情况可向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