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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审查要点,深圳李远波律师186********
发布人详细资料
发布人:李远波律师
公司:广东孔明律师事务所
职位:律师
城市: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5/10/02 01:39
电话号码: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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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
最高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含违约损失,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等 深圳李远波律师186********(同微信——【案情简介】2011年,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施工某广场工程。后因置业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多次停工。2014年10月,置业公司要求建设公司退场,双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割算,确认欠付进度款2723万余元。建设公司诉请支付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及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索引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173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389号民事判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等)。人民法院应依法主动审查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受当事人主张限制。【争议焦点】1. 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2. 人民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审判意见】本案中,某建设公司主张的2723万余元工程进度款系实际支出费用,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但欠付进度款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二次补充协议约定的400万元停工补偿费及《工程费用补偿报告》认定的86万余元停工补偿费,均属于置业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及《建工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上述违约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其范围,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应依法调整。故原再审判决将利息、停工补偿费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简要分析】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边界,厘清了“实际支出费用”与“违约损失”的区分标准。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承包人的生存权益及工程质量,其范围应严格限定为承包人的实际投入,如人工、材料等成本。违约损失(如利息、停工补偿费)是对承包人的额外补偿,若将其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会损害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背公平原则。同时,法院主动审查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规则,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及普通债权的效力,其范围的认定直接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故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法院亦应依职权审查,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平。本案的裁判结果,既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实际支出费用的优先受偿),又平衡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约损失不优先),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案例关键词】 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 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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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农民工(班组)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劳务费?深圳李远波律师186********(同微信)在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辛勤劳作,为城市建设贡献力量,然而,承包人拖欠劳务费用的情况却时有发生。那么,农民工(班组)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劳务费?最高院在《乐殿平与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农民工(班组)不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项。最高院认为,乐殿平及其班组与彭云瑞之间形成的是劳务法律关系,这一事实清晰明确。乐殿平在本案中诉请支付的是 “劳务费 359849.50 元及利息”,且在申请再审中也认可拖欠的款项系 “农民工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乐殿平(班组)作为受彭云瑞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不具备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因此,乐殿平以该规定为由请求发包人淮安明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乐殿平的再审申请。从法律层面来看,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农民工(班组)与承包人之间通常是劳务雇佣关系,他们按照承包人的指示提供劳务,获取劳务报酬。而实际施工人,是指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建设的主体。农民工(班组)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因此,农民工(班组)一般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费用。那么,农民工(班组)劳务费被拖欠的,应该如何维权呢?(1)在遇到劳务费用拖欠问题时,农民工(班组)应首先向与其存在劳务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2)还可以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的相关规定,找对应的人要对应的“工资”。律师提醒,农民工(班组)在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留好工作记录、工资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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