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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挂靠纠纷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深圳李远波律师186********同微信在建筑行业挂靠、转包等复杂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常面临“钱难收”的困境。当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能否同时起诉发包方和被挂靠方?诉讼策略的选择可能直接决定能否拿回血汗钱。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拆解核心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要点。一、挂靠与转包:一字之差,结局天壤之别挂靠关系下的“死胡同”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挂靠(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自始无效。此时:追偿权受限:挂靠人只能要求被挂靠方转付已收到的工程款,无法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除非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 合同相对性难突破:挂靠人因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法援引第43条要求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担责。转包关系的“突破口”若主张转包关系,则可通过《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关键在于举证标准更低: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8条,若发包方未派驻项目管理人员、未参与实际管理,可直接推定构成转包。诉讼主体扩大:可同时起诉发包方和被挂靠方,增加执行回款可能性。二、司法实践:挂靠关系的例外突破(2022)沪01民终2734号案中,法院认为: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且工程验收合格,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但此类案例需满足严格条件:发包方直接向挂靠人支付过款项、下发过施工指令等。转包关系的绝对优势(2021)黔05民终3522号案中,施工方通过提交独立施工日志、采购单据等证据,成功证明转包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败诉警示:(2020)内29民终247号案中,挂靠人因无法证明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且未收集项目管理缺位证据,最终被驳回对发包方的诉请。三、实务操作: 第一步:证据收集清单核心证据:工程款拨付流水(证明被挂靠方是否截留)、发包方直接签发的施工指令、独立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 辅助证据:监理日志、会议纪要中体现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记录。第二步:法律关系选择技巧优先主张转包:利用《管理办法》第8条的“推定规则”,通过证明发包方未派驻管理人员、未参与资金管理,降低举证难度。 慎提“挂靠”:避免在诉讼中自认借用资质,否则可能丧失对发包方的追索权。第三步:被告选择与执行保障 同时起诉发包方+被挂靠方:若主张转包关系,可要求两方连带担责;若被挂靠方已无清偿能力,需提前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账户。 评估被挂靠方风险:通过“企查查”等工具核查其涉诉案件、失信记录,避免胜诉后执行落空。四、终极结论 (1)被挂靠方已转付部分工程款,单独起诉发包方,(2)被挂靠方截留工程款,单独起诉被挂靠方,(3)主张转包公司不成立,同时起诉发包方与被挂靠方,起诉前委托律师出具《法律关系论证报告》,明确案由选择依据。 若与发包方存在长期合作,可优先通过谈判施压,避免直接诉讼。《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转包关系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尚方宝剑”。 《管理办法》第8条:转包推定的“黄金条款”,大幅降低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