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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深圳李远波律师186********(同微信)在建筑行业,挂靠施工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屡见不鲜。当被挂靠单位怠于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本文通过法律解读与实务案例,为您揭示关键诉讼策略。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挂靠行为将导致被挂靠单位面临行政处罚及质量连带责任。最高法建工解释一第43条虽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但明确排除挂靠情形适用。一、典型案例:案号(2021)鄂05民终1072,湖北某项目挂靠人持施工记录起诉发包人,法院以"双方无合同关系"为由驳回起诉号)。该判决印证了最高法严守合同相对性的裁判立场。二、破局路径的生死抉择路径一:转包关系诉讼策略 ;某钢结构工程纠纷中,施工方通过以下证据链成功构建转包关系: 被挂靠单位从未派驻管理人员、 工程款全部由实际施工人垫付监理日志显示施工指令均来自挂靠人 法院最终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支持了工程款主张(参考(2021)辽07民终292号裁判思路)。此路径需注意严格规避"挂靠"表述,着重证明被挂靠单位未实际施工。路径二:事实合同关系主张山东某地产项目纠纷出现逆转性判决: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支付300万元进度款、项目章由挂靠人保管等证据,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合同关系"成立((2020)鲁06民终3404号)。此类案件需重点收集:发包人直接签收工程文件的记录异常资金往来凭证;招投标阶段知悉挂靠的书面证据三、致命证据的收集清单 穿透性资金证据:发包人向挂靠人个人账户支付保证金的转账记录;施工过程痕迹:载明挂靠人联系方式的工程联系单;关键人员证言:发包方现场代表承认挂靠事实的录音;印章使用证据:挂靠人持有项目专用章的用印记录;异常管理痕迹:被挂靠单位未缴纳社保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四、诉讼程序的生死时速:起诉时将被挂靠单位列为第三人,、通过其当庭自认挂靠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同步冻结被挂靠单位对发包人的应收款账户,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提前准备工程验收合格文件,防范发包人以质量抗辩抵赖付款,若存在发包人直接付款记录或项目章交接证据→主张事实同关系;仅有施工过程参与证据→选择转包关系路径;证据链存在缺口→通过第三人程序补强证据建筑行业挂靠纠纷的破局之道,本质是证据战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匹配。建议在起诉前完成三大准备:梳理完整证据图谱、模拟法庭攻防推演、制定多套保全方案。唯有将法律规则转化为诉讼武器,方能在复杂的工程款博弈中占据主动。
发布人详细资料
发布人:李远波律师
公司:广东孔明律师事务所
职位:律师
城市: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5/09/24 03:47
电话号码: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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